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2024-202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57/2024-00069 分类 政策文件   水运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4-03-04
文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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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2026年12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2024-2026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2024-2026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4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扶持水运集装箱运输发展2024-2026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宿迁港中心港区集装箱运输发展,发挥水运优势,引导企业“陆改水、散改集”,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降低区域物流成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对水运集装箱补助

2024-2026年三年培育期内,由财政部门分别安排2500万元、3000万元、3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集装箱运输发展进行补助,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水运资源,加快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补助范围包含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内贸集装箱干线箱量、外贸集装箱支线航线、设立外贸集装箱提还箱点、货运代理箱量、货主企业箱量、集卡车辆运输箱量、港口购置自备集装箱和购置海河通用船舶等补助。

(一)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补助

2024年、2025年、2026年的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为1000万元、1200万元、1400万元。

1.对从宿迁港中心港区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含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航次(含3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从周边内河港口至宿迁港中心港区的区间航线,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1个航次(含1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每年给予25万元补助;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含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每年给予50万元补助。

3.对从宿迁港中心港区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给予船公司承运箱量补助,每年的补助资金额度为当年内贸集装箱支线航线补助资金总额扣除实际补助资金后的剩余部分,按各支线船公司实际承运的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占比进行分配。

(二)内贸干线箱量补助

为鼓励内贸干线船公司加大对宿迁港的支持力度,对在宿迁港中心港区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内贸干线船公司,按各船公司当年本港出口重箱量较上年本港出口重箱量增长20%以上的部分,给予干线船公司50/标箱补助,每家干线船公司每年可申报的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外贸集装箱支线航线补助

根据宿迁外贸市场需求,对从宿迁港中心港区始发,直达沿江沿海港口(不含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的航线,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含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给予100/年的补助;对从宿迁港中心港区始发,直达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的航线,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含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船公司,给予200/年的补助。

(四)设立外贸集装箱提还箱点补助

为鼓励国际干线船公司入驻宿迁港,对在宿迁港中心港区设立提还箱点,实际运营满一年,且在宿迁港中心港区本港外贸集装箱(含陆改水)重箱量累计达到500个重箱/年的国际干线船公司或其指定箱管代理,给予25万元/年的补助。

(五)货运代理箱量补助

1.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揽取内贸货物后通过宿迁港中心港区进行本港内贸集装箱装卸运输且每年达到500个标箱(含500)以上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阶梯式补助:2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20元;2000标箱以上,6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6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40元;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50元。

2.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的货运代理企业,揽取外贸货物后通过宿迁港中心港区进行陆改水外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集装箱补助300元;揽取外贸货物后在宿迁报清关并通过宿迁港中心港区进行外贸集装箱装卸运输的,按照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集装箱补助600元。每家货代企业每年可申报的外贸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六)货主企业箱量补助

对在宿迁市内合法经营、每年通过宿迁港中心港区运输集装箱进出口重箱量达到2000个标箱(含2000)以上的生产、贸易型企业,给予阶梯式补助:5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30元;5000标箱以上,10000标箱(含)以下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40元;10000标箱以上的部分,每个标箱补助50元。

(七)集卡运输箱量补助

对在宿迁港中心港区合法运营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每年通过宿迁港中心港区承运门到门拆装箱计划的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个集装箱补助20元,每家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八)港口购置自备集装箱补助

为支持开展水路集装箱物流运输业务,鼓励宿迁港中心港区港口企业(含子公司)购置集装箱自备箱,按照2000/标箱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可申报的集装箱自备箱补助最高100万元。

(九)购置海河通用船舶补助

为推动宿迁港中心港区始发的外贸集装箱运输船舶直达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等海港(中途无需换船),支持河海通用船舶运输,对投资河海通用船舶(宿迁船籍)且稳定用于承运宿迁港至上海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等海港外贸直航航线的航运企业给予适配船舶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艘。

二、加强补助资金申报管理

每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兑付,如当年申报超过限额,则按比例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兑付金额,通过市与区财政体制结算方式进行分摊,由市本级、宿豫区、宿城区、市经开区财政各承担25%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审核发放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具体资金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水运集装箱运输绿色通道

全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进出宿迁港中心港区的集卡车辆、集装箱运输船舶要简化有关手续、减免费用,在车辆通行、船舶过闸等方面优先放行,做好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水运集装箱运输效率。市口岸、海关、交通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加快货物通关、船舶查验等工作效率,为宿迁港中心港区集装箱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大对集装箱物流宣传推介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大对宿迁港中心港区集装箱扶持政策和运输方式的宣传推介,引导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等企业利用好优惠政策,集聚腹地集装箱货源,促进企业利用水运降低物流成本;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宿迁水运和港口优势,形成发展宿迁港中心港区集装箱运输的良好氛围。

五、本方案自20244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