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条例)经江苏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关于交通运输工作重要论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安全绿色的道路运输市场、增强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注入了新的法治动力。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道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自2013年4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推进,道路运输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迫切需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
一是全面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最新要求的需要。201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进行3次修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已颁布实施。交通运输部也制定、修改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多部规章。条例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内容不相一致,亟需作出相应修改调整,保障上位法及国家有关要求在我省落地。
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已在道路运输领域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并取消和调整了一批罚款事项。为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有必要科学界定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减少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是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本质安全的需要。道路运输点多、线长、面广,运输强度大,运行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多,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交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半挂牵引等车辆的监管,落实好道路运输相关各方安全责任。
四是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道路运输领域涌现了网络货运经营、网约出租车客运、定制客运等新业态、新模式。同时,为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我省正在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客货邮等多业态融合发展和资源整合。面对新情况、新挑战、新要求,需要提炼固化我省实践经验,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法规支撑。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2022年7月,省交通运输厅启动修订工作。经过深入分析与研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2023年1月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两次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征求意见,同时征求省相关部门、挂钩联系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不驻会组成人员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调研论证、立法风险评估、修改完善后,经厅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8月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送审稿。
省司法厅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与修改后,向省有关部门、单位以及13个设区市政府、28个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长三角有关省市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江苏政府法制网、“法治民意直通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省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在无锡市、南通如皋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采取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深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12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财经委组织审核,2024年1月11日,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方意见,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立法调研。5月,还召开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在结合各方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轮修改和完善,条例于5月29日经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7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转变管理理念,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围绕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工作重点,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精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多项行政许可;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是放宽经营活动限制,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制等要求。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技术难度、高频程度、处置时效等因素,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请人。
(二)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
针对网约出租车客运、网络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推动巡游出租车客运与网约出租车客运融合发展,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出租车。推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双证合一”、巡游出租车经营揽客“一车双价”。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确保线上线下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一致,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二是规范网络货运经营,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实际承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核验,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公平交易、实际承运人权益保护、投诉举报、争议在线解决等制度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保证线上线下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一致,保证实际承运的货物与电子运单信息一致。三是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个性化便民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要求定制客运经营者随车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加强旅客行包安全检查。明确提供班车客运定制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核验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保证线上发布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一致,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强化综合治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关系,聚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安全责任,突出源头监管、科技赋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一是压实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要求。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二是健全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构建安全治理新机制。细化明确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职责,推动形成道路运输安全共治合力。三是推进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安装应用。明确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同时,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相关管理责任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监管责任,形成闭环管理。四是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要求危险货物装货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环节查验、记录制度,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实行“五必查”;细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区域、时间,并通过新闻媒体、地图导航、设置标志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含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坚持改革创新,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
围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强化服务与规范监管并重,创新监管措施,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一是坚持政府主导,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运输保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二是适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删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主体表述,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同时,将道路运输许可机关统一表述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从规划编制、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运输安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三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规定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查处违法行为。四是完善道路运输信用监管机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修复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修复信息,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五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自律、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主要亮点
(一)聚焦民生福祉,强化民生服务保障
为推动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建设人民满意交通,这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多项具体规定,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多元的道路运输服务。
一是聚焦出行服务品质提升。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供应、财政政策、资金安排、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发展公共汽车客运。要求在客流集散地等附近,合理布局、设置公共汽车和巡游出租车专用候车站点、网约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为乘客提供方便。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加强道路运输新业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定期发布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报告。鼓励和支持客运站实施用地综合开发,拓展服务功能,向综合运输服务站(场)转型。
二是着力构建高效交通物流体系。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设置应当满足货物集散需求,并鼓励其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集疏运中心,建设、完善换乘、换装设施,实现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多轴重型车辆从事货运经营,鼓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
三是强化群众权益保障。要求公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确定、调整巡游出租车客运运价依法举行听证;确定、调整网约出租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公开征求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查询违法行为等信息提供便利。
(二)突出江苏特色,强化服务国家战略
为更好发挥道路运输在服务乡村振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此次修订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是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农村出行服务品质方面,推动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农村客运班线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执行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明确农村客运班线可以根据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公交化营运和预约营运等方式,提升农村出行服务品质。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合理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客运停靠站点,鼓励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方面,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管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农村货邮网络节点体系。鼓励将农村客运站拓展为具备客运、货运、邮政、快递、旅游等功能的乡村运输服务站(点),推动农村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
二是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要求。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的沟通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共同发展;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进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促进区域间协作共进。
(三)顺应发展新趋势,促进绿色智慧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强化智能化、数字化和绿色化这一转型重点,加速道路运输领域的质量、效率及动力变革,条例明确了一系列引导政策与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绿色智慧政策导向。确立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绿色的发展方向;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经营;鼓励发展旅客联程运输、货物多式联运等高效运输方式。
二是夯实绿色智慧发展基础。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道路运输数字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升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信息化水平。明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明确将电动公共汽车充换电设施列入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范围。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满足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及有关添加剂。
三是推进信息化服务升级。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流量等因素,优化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及运力,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推进公共汽车客运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要求客运站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