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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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索引号 014319557/2024-00154 分类 政策解读   公路    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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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解读

2024529日,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条例)。此次条例修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增强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注入了新的法治动力。条例将于20249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特邀几位参与修订条例的嘉宾为您作全方位的解读。

特邀嘉宾

周毅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何平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

冯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问: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出于什么考虑?

何平:道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省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自20134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道路运输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全面落实上位法的需要。2017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进行3次修改,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已颁布实施。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国家已在道路运输领域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和调整了一批罚款事项。三是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本质安全的需要。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交通”,需要进一步强化对“两客一危”及重型载货、半挂牵引等车辆的监管。四是适应行业发展新趋势的需要。道路运输领域涌现了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定制客运等新业态、新模式,需要梳理固化我省实践经验,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法规支撑。

问:此次条例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冯雷:修订后的条例共774条,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服务理念,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市场准入、政务服务等工作重点,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精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二是放宽经营限制,例如,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定。三是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尽可能方便申请人。

(二)引导规范经营,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强化支持和引导,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引导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统筹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融合发展,并进一步细化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二是规范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三是支持引导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根据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明确提供班车客运定制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的具体责任。

(三)加强综合治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关系,聚焦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安全责任,突出源头监管、科技赋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一是细化明确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职责,推动形成道路运输安全共治合力。二是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作出规定。同时,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三是推进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安装应用。结合我省试点经验,要求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线路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推动、支持新增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引导未安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的在用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加快安装。此外,对车辆智能监控设备使用、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闭环管理。四是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针对非法托运、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导致的安全风险传导至运输环节问题,加强源头管控,要求危险货物装货人建立健全充装或者装载环节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细化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路段、区域、时间,并通过新闻媒体、地图导航、设置标志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创新引领,构建行业治理新格局。围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强化服务与规范监管并重,创新监管措施,推动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一是建立健全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制度规则,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明确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上传相关信息的责任。二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要求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信息共享,查处违法行为。三是完善道路运输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纪律、服务作用,鼓励和支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原则,采取加入行业协会、委托相关机构、组建互助帮扶联合体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提醒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道路运输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在运用法治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凸显立法为民,聚焦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哪些针对性举措?

周毅: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建设好人民满意交通,此次修订明确了一系列具体举措,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多元、高效、绿色的普惠优质运输服务。为促进出行服务品质升级,对不同交通方式便捷换乘、货物换装,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推进公交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科学设置客运停靠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开展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测评的要求。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班车客运线路按照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要求客运站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等乘车提供优待,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为做好特殊时段交通运输保障,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时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为构建高效交通物流体系,要求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运输枢纽、集疏运中心,建设完善换装设施;规定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货物配送、快递服务货运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鼓励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网络化、专业化经营。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保证线上发布的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保证实际承运的货物与电子运单信息一致。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定备案事项备案结果、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政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要求有关部门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查询违法行为等信息提供便利。规定确定、调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确定、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应当公开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以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要求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并要求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按照规定放置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智能监控设备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问:条例在立足本省实际,推动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体现了哪些时代要求和江苏特色?

何平:本次修订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了具体实践和探索。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展现新作为,就进一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规定了包括推动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农村货邮网络节点体系,鼓励农村客运站拓展服务功能等措施,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就深入融入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与其他地区的协作共进,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的沟通协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进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道路运输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为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明确场站用地综合开发支持性措施,包括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根据设施功能依法分层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共汽车枢纽场站等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优先保障场站交通服务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配套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客运站在保障客运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实施用地综合开发,拓展服务功能,向综合运输服务站(场)转型。为加快信息化、绿色化发展提出新要求,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道路运输数字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上传运单数据至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要求客运站经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鼓励发展旅客联程运输、货物多式联运等高效运输方式。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