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江苏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苏交规〔2023〕3号,以下称《办法》)。《办法》于2023年12月14日正式印发,对进一步规范我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系列规定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论述、重要部署,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需要深入学习领悟、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铁路道口运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这都亟需进一步完善我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范体系,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强化铁路道口这个重要节点的安全管理要求。二是我省铁路安全运营管理实际的需要。铁路道口安全一直是铁路运营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我省共有300多处铁路道口,面广量大、情况相对复杂。全面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并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能够有效控制铁路道口安全风险,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兄弟省市的探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近年来,各省市高度重视道口安全管理工作,湖南、吉林,以及天津、上海等地已经出台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相关规范且实施有效,对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范体系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道口设置、监督管理等。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和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道口;明确了《办法》所调整的铁路道口是指铁路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办法》规定,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建立政府统筹、部门联动、道口管理单位(以下称道口管理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关于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规定,道口管理单位承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作业人员教育培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办法》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的综合协调工作,省铁路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全省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铁路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关于道口安全源头管理和协同管理机制
为从源头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办法》对铁路道口的设置作出详细规定。新建、改建铁路、道路原则上不再设置铁路道口,确需设置铁路道口的,应当符合铁路、道路的标准规范以及城镇体系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严禁擅自设置铁路道口。《办法》还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设置道口前应当征求道路管养单位、铁路产权单位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并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还规定了铁路道口改建、拆除前逐级书面告知的信息报送机制。
《办法》规定,省铁路办公室、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并应当按照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关于道口安全管理有关具体要求
《办法》细化了道口管理工作内容,规定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铁路道口故障应急处理程序、组织培训演练。《办法》还规定,道口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更新改造、大修计划,保持设备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停用、启用铁路前,道口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