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工作要求,结合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我省组织对2016年印发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1号)(以下称原“81号文”)进行了修订。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原“81号文”,对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补偿费用类别、补偿标准、费用缴纳等进行了明确,该文件是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近年来,国家土地征收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2019年起,国家先后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省也修订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并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原“81号文”所依据的《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等规定已废止。为适应国家及省征地补偿安置新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我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需对原“81号文”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经调研论证,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各设区市的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程序,共同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23年3月联合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就《实施意见》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13个设区市政府征求了意见。省司法厅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实施意见》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符合规定。8月17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审议稿)》。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集约用地、补偿标准、安置保障等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职责分工。《实施意见》对省有关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建设单位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有利于各单位各司其职。
三是集约用地要求。《实施意见》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认真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四是补偿类别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临时用地补偿等费用标准作了补充规定。
五是用地红线控制。《实施意见》明确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各设区市负责对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控制。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征地拆迁范围。
六是补偿安置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好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预存并支付到位。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更新调整《实施意见》制定依据。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等新出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二是调整征收补偿费用类别标准。《实施意见》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补偿费用类别标准,将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在《实施意见》中予以落实。同时,考虑到干线航道建设对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水运江苏建设以及增强河道蓄水能力、促进沿岸区域农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中明确干线航道项目参照高速公路、机场项目,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三是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取土用地、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恢复所占用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
四是调整线外工程征地相关表述。根据自然资源部出台的新政策,允许线外工程用地和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实施意见》对原“81号文”中关于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只补不征”的表述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