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要求,我局从《宿迁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制定情况统计表》中梳理出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5类处罚事项,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裁量权基准细化明确。
《交通运输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8月30日至9月8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8月31日,向相关企业代表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过局内和县(区)交通运输局评估讨论、反馈修改后,11月8日经我局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11月25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出台意义
通过将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和严重等四种情形,细化处罚标准,为交通运输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具体指引,提升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能力。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四)《关于推进市设行政权力事项认领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宿司传〔2023〕34号)
(五)《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宿依法办〔2021〕15号)
四、主要内容解读
《交通运输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共有五类处罚事项:
1.《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罚规定,明确2种裁量幅度;
2.《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规定,明确4种处罚幅度;
3.《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规定,明确4种处罚幅度;
4.《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罚规定,明确4种处罚幅度;
5.《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罚规定,明确4种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