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1994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船舶过闸费的各类事项,有效地保障省内航道船舶的通行。为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行安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本次通过对原《办法》的全面修订,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辖船闸的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实现了不同行政机关有关船舶过闸费同一事项的统一管理,为全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一、修订背景
(一)我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基本情况。目前我省水网密布,航道里程2.4万多公里,占全国五分之一,内河等级航道8381公里,交通运输船闸52座,水利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104座。以苏北运河为例,从最北端的徐州蔺家坝到最南端的扬州施桥,全程水位落差高达31米,全靠沿线11个梯级船闸来调节水位,船舶才能顺畅通行。船民支持征收过闸费,不仅是因为现行的收费标准符合他们的消费心理预期,根本还是因为修建船闸极大地增强了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和通畅性。使用船闸获得的利益远大于缴纳过闸费付出的成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船闸,2021年全年船舶过闸费收入约11.5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征收过闸费10.9亿元。征收的船舶过闸费收入统一缴入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收费管理的规定。征收所得全部用于航道船闸的养护管理,是我省船闸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十三五”期间,每年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的航闸养护管理经费在14亿元左右,主要包括燃油税切块资金3.47亿元,过闸费资金10.4亿元。航闸养护资金筹集作用显著,如若没有船舶过闸费发挥的资金筹集作用,省财政投入每年要新增10亿元,方可维持全省内河航道船闸的正常养护运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辖水利船闸的104座中省级直管15座、市县管理89座。据初步统计,年平均收入规模约为3.9亿元,其中市县船闸收入2.3亿元,省管船闸收入约1.6亿元。我省水利船闸收入主要用于船闸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
(二)统一规范船舶过闸费有利于推动船闸养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得益于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航闸养护发展的支持,航道通航条件和船舶通行安全情况明显改善,全省内河运输发展具备了有力的基础设施支撑。如湖西航道北段、盐邵线、连申线、通吕运河等航段以及张家港二号船闸、淮安三号船闸、泗阳一号船闸等一大批航道、船闸养护工程。随着内河航道和船舶通航条件的不断改善,内河运输得到了极大发展,进而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通过全面修改原《办法》实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辖船闸过闸费征收标准和用途的统一,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征收行为,依法健全过闸费征收体制。
(三)有效落实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新部署、新要求的客观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相关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同时还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和《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明确指出,要降低水路成本,精简合并收费项目。目前受到新冠感染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呈现阶段性上升,难以适应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船舶过闸费虽然是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负担性支出。为了积极响应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的政策,需要对船舶过闸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予以统一。交通运输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0〕67号)《江苏省交通养护(航道船闸养护)项目管理办法》(苏交港航〔2021〕7号)等规章、文件的颁布实施,对过闸费资金使用用途作出相关规定。基于上述文件要求和精神,按照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部署,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亟需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加快实现航道现代化建设、保障航道基础设施技术状况和安全有序运行。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起草《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草案)》,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草案)》送审稿后,立即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省司法厅会同相关单位赴南京市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省财政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相关单位逐条进行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取得共识。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区分船舶过闸费征收主体与职责,通过修订落实改革后的“三定方案”,规范相关主体职责,明确二级管理制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执收单位具体负责收取船舶过闸费;二是实现省内船闸管理依据统一,明确船舶过闸费征收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船舶过闸费免征、减征和加征情形;三是规范行政事业性过闸费和经营服务性过闸费收费管理方式,将现有相关政策以规章形式确立,更好地支持、推进物流降本增效、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本省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调整对象明确,权责清晰,全文共计十六条。
(一)完善立法目的,新增规章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中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等内容,《办法》立法目的增添变更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行安全,促进水运高质量发展,规范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此外,落实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应当符合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实现船舶过闸费征收使用过程中行政活动的合法、合理与正当,《办法》明确了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民和公平负担、规范节约的原则。
(二)调整范围扩大,实现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管理船闸的依据的统一,废止原有两费分立体制。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收取过闸费的船闸(含套闸、节制闸通航孔)。将省内航道上建设的船闸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将交通船闸和水利船闸纳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过闸费征收使用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船舶过闸费征收使用中的主体分工与职责范围。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明确了主管机关、执收部门、监管管理部门具体工作事项及其相应的职责范围。部门具体分工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过闸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过闸费收费标准,执收单位负责收取过闸费、准确记录过闸信息、告知当事人应缴过闸费金额,出具票据、处理退费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执收单位上一级管理部门为异议复核单位且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通过对过闸费征收和使用中的主体及其权责予以规定,有效防止具体施行过程中的权责不清与推诿,同时规范监督主体和救济制度,有效防止可能发生的权力滥用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损害。
(四)进一步规范船舶过闸费的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一是明确过闸费收费标准的依据。根据船闸建设养护管理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明确规定减征免征过闸费的船舶种类。《办法》规定四类船舶免征过闸费,具体为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执行管理任务的专用船艇;持有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证明,参加防汛抗旱抢险、运输救灾物资的船舶;直接从事国防军事物资运输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十总吨以下的农用船、在内河从事捕捞的渔船、垃圾收集船。此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的船舶,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过闸费。三是规定了加收过闸费的事由。经申请优先过闸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二倍计征,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易燃品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三倍计征,经批准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半潜物体的船舶按照收费标准的一点五倍计征。具体明确征收标准和范围有利于施行中的实际操作,规范征收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裁量可能。
(五)规范船舶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程序。一是明确过闸费告知、收取、开票、退费等事项程序,存有异议的复核程序。二是规定行政事业性过闸费应当缴存国库,并明确其用途。行政事业性过闸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船闸的建设、养护、运行管理等;经营服务性过闸费则纳入单位经营收入管理。将行政事业性过闸费和经营服务性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分列,符合我省现实情况,有利于规章有效施行。
(六)新增数字化收费方式以更好实现高效便民。《办法》规定远程申报过闸、过闸信息推送、互联网支付、电子票据查询下载等信息化措施,提高通行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提高执法科技,实现智慧行政,高效服务船民,有利于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制度。新增社会监督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过闸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举报。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主体、对象及相关事项,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法律规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过闸费。通过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检查事项和社会监督制度,既赋予一般社会主体享有对过闸费征收和使用行为广泛监督权,又规定了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健全相应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