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4期 多案例解读民法典
- 发布日期:
2024-05-0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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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以“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为主题。为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通过以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
某驾校教练开教练车载着4名学员驶出驾校大门,前去练习科目三路考内容,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案例分析:根据驾校与学员之间的合同,驾校在提供教学服务外,还负有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此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违反该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害,构成违约。同时,交通事故导致学员人身受到损害,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学员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需注意,行使其中一项权利后,损失得以弥补,就不能再行使另一项权利。
本案中,如果教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驾校需要承担雇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责任,驾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教练追偿。如果教练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由驾校承担责任,不产生民事责任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黄某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有一个儿子,对儿子负有抚养义务,但由于黄某在监狱服刑不具有抚养能力,最后法院酌定黄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案例分析: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没收黄某全部财产时,应当保留孩子的抚养费。“没收财产”仅指个人的合法财产;非法所得要优先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
陈某去世时,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40000元。留下的遗产系登记在其与妻子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及婚后购买的小轿车一辆。因尚有一子未成年,法院判决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优先为其子留存至成年期间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用,共125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继承人应以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陈某之子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综合考虑其母亲的收入,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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