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执法〔2021〕1号)要求,深入推进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强化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邵 岩
成 员:贾 锋 姜若松 唐建波 李思胜
葛家勤 侍孝通 刘绪尧 宋刚堂
领导小组设立综合协调组、铁路组、高速公路组、公路组、航道组、水上执法检查组等六个专项工作组,综合协调组设在市港航中心。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姜若松
副组长:傅 饶
成 员:李勤豹 刘亚斌 孙晓勇 祝 东 徐 威
赵庆志 黄宏伟 张 艳
联络员:祝 东
(二)铁路组
组 长:马成刚
成 员:陈虎崽
联络员:黄宏伟
(三)高速公路组
组 长:陈斯宁
成 员:胡久如 程 伟 胡清华
联络员:张 艳
(四)公路组
组 长:周 胜
成 员:郑 全 曹 源 杨 亮 王 强
联络员:徐 威
(五)航道组
组 长:傅 饶
成 员:王宝泉 徐 力 臧 昊
联络员:徐 力
(六)水上执法检查组
组 长:贾 锋
副组长:蒋守伟
成 员:钮春来 傅 伟 朱 辉
联络员:赵庆志
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的决策部署和相关要求。
(二)研究制定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推动《江苏省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
(四)按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1.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各专项工作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的沟通联络工作;
2. 负责牵头以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相关工作方案,负责牵头起草领导有关讲话、总结汇报等综合文字材料;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工作开展;
3. 督促指导各专项工作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数据统计与报送、阶段成果总结等工作;
4. 负责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转报;
5. 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对全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6. 督促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地方城市道路、其他道路桥梁跨省干线航道船舶防碰撞桥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组
1. 督促铁路桥梁管养单位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 负责汇总跨市干线航道铁路桥梁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导隐患治理情况;
3. 加强铁路桥梁船舶碰撞隐患治理工作的知道,督促桥梁管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4. 定期报送铁路桥梁治理数据统计、阶段成果总结至综合协调组;
5. 负责开展铁路桥梁隐患治理情况督导督查工作;
6.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高速公路组
1. 督促协调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 负责汇总跨市干线航道高速公路桥梁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导隐患治理情况;
3. 督促高速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4. 定期报送高速公路桥梁治理数据统计、阶段成果总结至综合协调组;
5. 负责开展高速公路桥梁隐患治理情况督导督查工作;
6.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公路组
1. 督促协调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 负责汇总跨市干线航道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排查情况,跟踪督导隐患治理情况;
3. 加强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船舶防碰撞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指导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桥梁通航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4. 定期报送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治理数据统计、阶段成果总结至综合协调组;
5. 负责开展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治理情况督导督查工作;
6.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航道组
1. 督促指导各县(区)港航部门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航段航道尺度、航标配备、航标功能等情况调查;
2. 督促指导各县(区)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航道尺度维护、航标维护;
3. 指导各县(区)加强桥区段航道测量,督促各县(区)完成桥区段航道航标设置、重置、新增等;
4. 定期报送桥区航道测量、维护、航标维护管理数据统计、阶段成果总结至综合协调组;
5. 负责开展桥区段航道达标维护、航标维护管理督查督导工作;
6. 负责监督指导实施干线航道整治桥梁达标整治;
7. 负责协调桥区航道达标整治、航道测量维护航标管养维护资金落实;
8.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水上执法检查组
1.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水上执法机构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风险隐患排查,涉及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方面的情况通报桥梁管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 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水上执法机构对桥区水域的巡航检查和动态管控,维持良好的通航秩序;
3. 负责督促指导地方水上执法机构加强超限船舶管控,严控超高、超长、超宽船舶进入限航水域航行;
4. 负责协调地方水上执法机构密切关注汛期和枯水期水位、水文动态及通航环境的变化,及时发布通航信息,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5. 定期报送桥区水域水上交通风险隐患排查喝治理情况至综合协调组;
6. 负责隐患桥梁整改的现场秩序维护和新(改)建桥梁通航技术标准的监督;
7. 完成领导小组工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要求、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专项整治的时间表和任务书,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2021年4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二)隐患排查阶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辖区实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桥梁、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一桥一档”要求建立辖区桥梁档案,扎实推进桥梁管养单位自查、第三方综合评估、管理部门检查等工作。同时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检查效果,按要求做到“全覆盖、零死角”。2021年9月底前填报辖区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表,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对存在桥梁安全风险隐患的,督促协调桥梁管养单位尽快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桥梁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桥梁需要设置防撞设施或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启动工程建设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确保2022年10月底全面完成。对存在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的,督促港航管养单位、交通执法机构开展相关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确保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归纳提炼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新(改)建桥梁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督实施。同时要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加强水上巡查执法,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请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将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于2022年12月19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祝东;电话:0527-84355181)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牵头组织本辖区桥梁通航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周密部署安排,积极推动落实。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隐患整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牵头协调铁路、城建、管道等部门联动协作,组织督促桥梁管养单位、港航管养单位、交通执法机构等单位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桥梁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对排查出来的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要逐一整改销号,确保辖区桥梁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有效治理。
(三)强化督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交通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会办通报制度,对照时间表和任务书,抓好工作调度,推动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局属有关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做好督查指导,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要进行约谈通报。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