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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1号建议的答复
陈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车辆安全统筹”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该条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专题研究梳理,并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进行了沟通协商。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回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情况
因“车辆安全统筹”涉及主体较广,成因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具体办理,涉及到银保监、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我局主动做好协调对接,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政策背景、法律性质、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对策措施等进行反复商讨,并结合各自职责,推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二、建议落实情况
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具体建议,逐项对照落实。
一是提高车辆安全统筹公司登记注册的门槛
关于注册资本实缴,《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检索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要在证劵、保险、银行、电信、建设工程、国际运输和航空运输、外商投资等行业和领域。“车辆安全统筹”虽然是“高仿”保险,但法律性质上并不是金融保险机构,其设立门槛较低,仅依照普通企业标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注册即可,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也并不包括保险业务。
关于第三方监管。开展第三方监管,需要商业银行等机构前期投入一定的经费进行系统开发对接,在运营后也需要投入人力财力进行维护和保障。因此,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筛选和确定方面,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论证和商讨,确定机制、流程。
二是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根据《立法法》第81条,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以上事项。但相关部门均认为有必要明确监管的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将积极促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三是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关于受害人赔偿统一尺度的问题,因为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肇事方(车主)并不因购买了统筹服务而免除赔偿责任,即使统筹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仍然不能适用《保险法》有关规定免除肇事方(车主)责任,只能按照债务加入判决统筹公司和肇事方(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涉及“车辆安全统筹”的类案,市、县(区)二级法院在裁判尺度上保持统一。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
市交通运输部门通过“卡友E家”、货车司机党建网络、行业协会等途径,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向货车司机等潜在“投保人”告知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不能按照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等险种理赔,且在赔付能力上,也可能存在不能理赔的风险。
五是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车辆安全统筹”衍生的种种乱象,部分原因是因为保险公司因营运车辆赔付率较高等原因,对营运货车拒绝承保或者高保费承保等造成的。为此,市银保分局加强政策传导,推动保险公司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召开财产险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下发监管意见书,要求财险公司做好营运车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违规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严禁与“车辆安全统筹”相关公司合作;走访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等大公司,指导相关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高风险车辆保险保障工作。
同时,市银保分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效协作,妥善处理高风险车辆投保难问题:建立出租车承保按比例分摊机制,相关保险公司按照城市公交车车险市场份额,承保相应份额的出租车车险,妥善解决了全市1400余台出租车投保难问题;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两家公司积极参与我省普通货运车辆主动安全防控系统试点工作,推出“信易保”优惠政策,2024年以来,为1068辆的个人车辆提供“信易保”优惠政策,合计降低保险费用107万元;为58家企业361台车辆提供“信易保”优惠,平均每辆车降低续保费用近0.1万元,合计降低保费31万元。为解决货运物流车辆赔付高、承保难问题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建议第3、4、5项已办结,1、2项因为涉及的法律关系、社会因素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事项、内容,讨论协同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提请市政府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王小艳
联系电话:84355051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大人代联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