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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对象】: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车辆、船舶和从业人员。 【抽查事项】:道路水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检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 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车辆、船舶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经营资质(资格)、经营行为进行检查;2. 道路、水路相关业务经营进行检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两客一危”企业抽查100% 【抽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20个工作日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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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取得路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抽查事项】:公路安全保护检查 【抽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 许可审批后被许可人是否按路政许可决定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2. 有无擅自扩大、改变准予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内容行为的;3. 在施工结束后有无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4. 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其他规定。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10%。 【抽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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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航道通航条件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情况 【抽查事项】:航道日常巡航检查 【抽查依据】:《航道法》第十七条;《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违法设施;2. 是否有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3、是否有其他违反航道法规的行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 二至四级航道,≥8次/月;五级航道,≥6次/月;六至七级航道,≥3次/月;等外级自定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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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所有船舶 【抽查事项】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水上水下活动的项目、地点、范围、参与施工作业的单位、船舶等是否与《许可证》列明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2.是否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如有)相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3.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网络是否到位,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相关的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演练;4.参与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是否处于适航、船员是否处于适任等,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标志,是否按要求落实好值班人员,是否落实现场警戒等安全措施;5.施工水域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禁止)标志;6.是否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行为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日常执法执勤安全监管,定期组织明查暗访。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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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船舶、船舶所有人 【抽查事项】:对船舶的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 、第三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的船舶国籍证书的记载内容是否与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一致,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抽查方式】:1.属地监管;2.专项治理 【抽查比例】:船队100%。 【抽查频次】: 日常执法执勤.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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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在船舶上工作的人员。 【抽查事项】:对船员的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 、第四十五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的船员适任证书是否在有限期内;证书等级是否符合当事人所任船上职务的等级要求,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船队100%。 【抽查频次】: 日常执法执勤.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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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拟在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抽查事项】: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抽查。 【抽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4.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要求:1.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2.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3.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等强制性措施。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 日常执法执勤.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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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1、船舶所有人;2、船用产品厂 【抽查事项】: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监管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第八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检查是否未经过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开工的船舶;2.检查是否存在修造船舶未经检验出厂的现象;3.检查船舶是否适航;4.检查船用产品厂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要求:1.在动态的现场执法检查中,核查相对人的船舶检验证书的记载内容是否与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一致,发现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条款予以处罚;2.静态的许可受理、审批时做好相关材料的审查、审核工作,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一般驳船每年1次;其他2年1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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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由市级港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岸线、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审批的港口工程项目. 【抽查事项】:港口工程建设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44号)第五条 。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港口建设手续是否齐备;2.工程建设与审批手续是否相符合;3.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4.初步设计审批后的落实情况;5.施工图设计审批后的落实情况;6.竣工验收后的码头使用情况;7.设施设备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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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经营企业。 【抽查事项】:港口经营资质的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5号)第四十七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 经营过程中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是否满足要求;2. 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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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经营企业。 【抽查事项】:港口经营和安全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5号)第四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组织机构和人员、相关章程和制度、质量管理体系、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2.港口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4.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否建立并保持运行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年2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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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抽查事项】:宿迁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八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工程实体质量、质 量行为、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开展检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市级监督项目100%、县(区)级监督项目30%。 【抽查频次】: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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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抽查事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要求开展检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市级监督项目100%,县(区)级监督项目30%。 【抽查频次】: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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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现场监理机构。 【抽查事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 【抽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检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市级监督项目100%,县(区)级监督项目30%。 【抽查频次】: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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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抽查事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按《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检查。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市级监督项目100%,县(区)级监督项目30%。 【抽查频次】:每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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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抽查事项】:航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抽查依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抽查主体】:市交通运输局 【检查事项具体内容】:1. 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2. 是否按照许可决定书所载明的技术标准和尺度进行施工;3. 是否采取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措施;4. 是否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5. 是否恢复或者补偿损坏航道设施;6. 是否非法转让行政许可;7. 是否有其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比例】:100%。 【抽查频次】:每个项目至少3次。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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