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57/2019-00133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19-09-09
文号 宿交发〔2019〕11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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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我局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9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执法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尚未实施综合执法改革的公路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交通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到2019年底,建立健全符合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的“三项制度”体系,80%以上交通执法部门按规定实行“三项制度”;到2020年底, “三项制度”实行率达100%,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达90%以上。

三、主要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局法规处计划于10月初组织研究制定《宿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交通运输执法统一的网上公示和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除法定不予公示、公开的内容外,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交通执法部门按照执法职能,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载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执法部门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开。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协同推进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等工作。各交通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的调整情况,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及时编制、更新本单位执法职权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2、规范事中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时必须随身携带执法证件,进行询问、检查、勘验、扣车(船)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识。执法时要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各级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和基层执法站所要通过设置公示牌、电子触摸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和岗位职责、服务指南、填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

3、加强事后公开。各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认真落实双随机抽查公开制度,各交通执法部门要按规定公开随机抽查结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交通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1月31日前,各交通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4、明确公示载体。各交通执法部门要以“江苏政务服务网”为依托,以已有的权力清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完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库、执法决定、救济渠道等信息,按规定做好执法信息公示的归集、更新、维护等工作,实现所有执法公示信息的归集和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交通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各交通执法部门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的文书式样和裁量基准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用语,对疑难、复杂、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统一要求,推行使用说理式处罚文书。各交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案卷标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按照省有关执法文书电子化规范标准,规范以“不见面”形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

2、推行音像记录。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装备配备,保证辖区内执法场所、巡查车船、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并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扣押车船、强拆违法设施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3、严格管理归档。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配制流程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执法台账、执法文书、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实效。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强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做到可实时调阅,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交通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落实审核主体。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执法单位的内设工作机构承担。综合执法改革已到位的地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决定的法制审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工作机构承担;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的法制审核,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内设工作机构承担。各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明确具体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审核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调整到法制审核岗位。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升法制审核队伍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交通执法部门要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于10月底前编制本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运用裁量基准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形成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各交通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充分应用政务服务网、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核工作效率。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使送审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具法制审核意见错误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改变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逐步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积极做好与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的对接,实现各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一次录入全网通行。按照省、市推进“不见面审批”工作要求,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强化智能应用。各交通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执法文书网上生成、执法规范精准推送、争议焦点自动提示、疑难案例网上探讨、执法数据高效共享。推进公路治超等非现场执法,推广海事“1+N”执法模式,加强对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指导,督促下级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并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制度、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交通执法部门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学习借鉴河北省等试点经验,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部门网站、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 “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并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充分调动各交通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支持,建立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和场所。各交通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和执法站所建设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六)加强队伍建设。各交通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人员(含法制审核人员,下同)资格管理,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其职业化建设水平;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将执法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有条件的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同时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强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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