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014319557/2016-0006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13-03-28
文号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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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宿迁市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处室及局直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四、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由交通运输部与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科室(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对于拟公开的一般性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单位)经办人员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公开。对于重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填写“市交通运输局主动(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同意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四)局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

七、经保密审查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由科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

八、各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履行保密审查手续确定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对于以局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为主动公开的,视为已经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属性标注为依申请公开的,在向申请人提供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十一、各科室(单位)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本科室(单位)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保密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十二、各科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审核造成泄密的,或者擅自公开敏感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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