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57/2023-00242 分类 应急管理   水运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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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3621

(此件公开发布)

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厅,市攻坚办关于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紧盯当前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推进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到2023年底,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接转处机制运行更加顺畅,港口码头扬尘长效监管取得实效,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有效遏制。

(二)具体目标

——船港城接转处机制运行更加顺畅。船员按规定收集和送交船舶垃圾和污水的意识明显增强,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进一步规范,码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应用尽用率、船舶水污染物应收尽收率基本达到100%,使用自备设施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码头企业比例达到100%。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中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转运和处置比例稳定保持在95%以上。

——港口码头扬尘污染长效监管取得实效。港口码头粉尘防治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100%。强化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系统正常使用率100%。深化港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管理和使用,异常数据通报率100%。港口粉尘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基础信息互通互融,京杭运河沿线港口码头粉尘在线监测数值不高于周边国省控站点。

——港口码头违法违规经营情况有效遏制。辖区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主体详细信息全面掌握,港口经营企业信息库和违法违规问题清单基本建立,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或整改完成率100%。持证港口经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备,涉及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按照属地为主、动态清零的工作原则,对违法违规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港口经营企业长效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有效建立。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

1.摸清船舶水污染物接转处现状底数。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展自我排查,对辖区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和处置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摸底排查。720前,各县区要组织完成自我排查,形成本辖区的问题清单。市局组织核查,重点核查目前各地靠港船舶水污染物实际送交和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真实情况,对船舶三类主要水污染物的转运方式及转运量、转运和处置的价格及费用承担主体等情况进行摸排和分析,10月底前完成全市航道沿线的重点核查,分县区形成问题清单。(完成时间:202310月底,以下任务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落实。牵头责任部门:局整治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部门:局港口办、市港航中心)

2.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提质改造。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对辖区港口码头、船闸、锚地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点的接收设施配置情况,对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和长三角区域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明确的配置标准,结合接收点日常接收船舶垃圾和污水的实际数量进行自查,815前,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包含辖区每个接收点的设施配备及使用效果,下一步补充完善和提质改造的打算,以及与城镇垃圾、污水转运收集处理系统加强衔接的建议)报送市港航中心。9月底前,各地对照自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1115前完成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补充完善和提质改造。(完成时间:20231115,牵头责任部门:市港航中心,配合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港口办)

3.压实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环节监管责任。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全面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重点检查辖区航行船舶是否按规定配齐和使用船舶防污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收集垃圾和污水并及时送交;检查辖区港口经营企业是否保持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正常使用并主动提供接收服务,是否严格执行靠港作业船舶必须先交污染物再进行装卸作业等规定要求;要督促船舶和港口企业按规定注册并使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督促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送交和接收环节做好船舶水污染物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录入。7月到9月,各县区要统一组织开展辖区船舶垃圾和污水收集送交以及港口码头接收转运的集中执法检查,集中检查期间,每个县区每月检查船舶的数量不少于辖区靠泊作业船舶数量的20%,辖区港口码头做到现场检查全覆盖。各地根据本地区联合执法计划安排,可以在集中检查期间,联合同级职能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完成时间:202311月底,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二)全面加强港口码头扬尘长效监管

4.摸清港口码头粉尘防治底数。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采取现场检查与平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易起尘港口码头、堆场粉尘在线监测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系统分析港口粉尘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问题清单。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港口粉尘防治摸底排查工作。(完成时间:20236月底,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5.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7月底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结合辖区易起尘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港口粉尘专项检查方案。9月底前,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港区粉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港口企业粉尘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设备是否按要求检测标定、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问题开展现场巡查。加强对已建港口粉尘监测系统监督管理,优化调整已建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点位和建设内容,督促港口企业做好粉尘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在日常检查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将发现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的事项和线索及时抄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时间:20239月,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6.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审批权限,在从事易起尘货种码头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港口岸线使用、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审批(审查)环节中,依法依规将防尘抑尘措施和港口粉尘在线监测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纳入审查内容。指导港口企业在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建设港口粉尘在线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港口粉尘在线监测平台。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对易起尘港口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完成时间:202311月底,牵头责任部门:局港口办、市港航中心)

(三)全面加强港口码头合法合规经营管理

7.组织开展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排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港口经营市场主体情况进行再核查。重点核查列入自查自纠清单的港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非法码头是否有死灰复燃、另起炉灶的现象;规范提升的违规码头是否完善相关手续并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过靠泊等级接靠船舶、超出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6月底前,形成详细的自查报告和问题清单。(完成时间:20236月底,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8.严格做好港口违规经营问题整治7月底前,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排查发现的港口违规经营行为,实施一企一策、一企一档,明确整治目标、时间、牵头责任单位,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全力保障辖区港口经营秩序稳定。11月底前,要组织力量对完成整改的港口违规经营问题,以及近年来辖区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码头的现状开展现场核查。严格落实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使用河道岸线使用权的码头建设项目,严禁准入,不得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完成时间:202312月底,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局港口办、市港航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9.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采取双随机、互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河道岸线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货物装卸设施,以及利用浮吊挖机等设备未经许可从事水上装卸经营活动等行为;加强对港口规划范围内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禁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完成时间:202311月底,牵头责任部门: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上述任务中涉及水上执法工作的,无水上执法机构的地区要与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做好沟通衔接。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发文之日开始,到今年1231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全面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对照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各地要利用执法站点、船闸、港口码头广泛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为专项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在氛围。

(二)全面实施阶段(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全力以赴取得实际工作成效。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强现场检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效率。要注重与同级住建、生态环境、城管、水利等部门的执法协同,对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回顾专项行动实施的情况,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持续巩固专项行动成效,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逐步健全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船舶和港口领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从严、从实、从细做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实、查深、查透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请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牵头单位于630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计划安排、牵头责任部门及具体联络员报市局整治办,联系人:朱海澎,电话:13951194228

(二)突出问题导向,精准制定对策

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为契机,各地既要查明找准本地区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也要查找剖析在执法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形成详细的问题清单,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强化市县联动,提出共性对策建议,推动问题的整体解决;对于个性化问题,要因地制宜,研究拿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要加强与属地攻坚办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完善多部门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船舶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加强与同级住建、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会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属地政府负责和同级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抄告。

(四)加强信息报送,强化调度督办

7月起,市局将按月调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请各牵头单位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督查,针对现状摸底排查和执法检查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及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局整治办。根据上报的工作情况,市局将不定期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赴开展随机抽查或者专项督导,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于工作不力或者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将适时提请市攻坚办予以督办、约谈。

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杨军,13852809118

局港口办、市港航中心联系人:张旭东,1395109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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