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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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57/2022-00145 分类 应急管理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日期 2022-05-23
文号 宿交发〔2022〕46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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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2022523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以下简称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的应用管理,推动构建职责明晰、协作有序、处置得当的应急指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迁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是宿迁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高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综合性信息化指挥系统,主要实现突发事件迅即响应、应急处置全程可控、应急资源实时调用等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内设机构、局属各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应在市交通运输局统一指挥下,高效使用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根据职能设定和职责分工,相互协同,依法履行工作职能。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的组织机构建设、应急救援的职责分配、应急处置的程序管理、应急救援的队伍建设、突发事件的文档储存、应急资源的系统管理、职能履行的协作分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的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加强分管领域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参与分管领域内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应急安全处,承担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指挥中心建立协作联动机制。主要职责为:

1. 传达落实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和相关指令;

2. 根据突发应急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及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3.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运用系统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4. 指导和参与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用管理和升级维护等工作;

5. 牵头负责市局应急值班值守工作;

6. 定期编制突发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7.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局指挥中心)作为应急值班机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开发建设、升级维护和协助运行保障等工作;

2. 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负责统一接收、初期研判和处置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3. 协助局领导和局安委办等有关部门指挥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重大活动安全应急指挥调度保障;

4. 进入应急状态后,配合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指挥调度工作,提供应急指挥调度平台支撑;

5. 落实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教育;

6. 负责应急指挥场所、数据资料管理;

7.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为本单位、本领域突发事件处置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为:

1. 建立健全应急事件处置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人员通讯联络工具保持畅通状态,确保能够及时上报、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2. 根据应急预案及指挥信息系统指令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本单位、本领域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

4. 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监管企业规范使用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应用;

5.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本处室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值班值守,人员通讯联络工具保持畅通状态,确保及时上报、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2. 根据应急预案及指挥信息系统指令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开发企业在局安委办、局指挥中心指导下,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功能升级、业务培训等,保证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应配合行业管理部门,规范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使用,根据行业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专业应急保障及系统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目前负责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数据采集录入等工作,待后期全市指挥中心并网运行后,纳入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事件接收和派发

第十五条接收处理,是指指挥中心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信息的过程。派发处理,是指局指挥中心通过应急事件处置系统对突发事件进行任务派发的过程。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110报警“119火警“120医疗救护“122交通事故报警“12328交通服务监督“12395水上遇险等报警求助电话以及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等其他渠道。

局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接收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尽可能了解事件时间、地点、态势、上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关键性信息,并做好事件登记和系统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后,局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根据事件类型和辖区确定主办单位(部门),并第一时间通过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或执法终端、对讲电台、电话等形式,确保将事件迅速派发至具体承办单位(部门)。

具体承办单位(部门)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市执法支队各执法中队、各事业发展中心科室等基层单位。

涉及多个领域的突发事件,由具体承担单位(部门)作为主办单位(部门),确定和通知协办单位(部门)。

已明确发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同步通知局应急安全处负责人、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局分管主办单位(部门)领导以及局分管应急安全工作领导。

第十八条 具体承办单位(部门)在接到局指挥中心应急指令后,单位(部门)负责人迅速进行指挥调度,亲自或指派人员携带必要指挥通讯设备赶至突发事件现场。

应急指令中已明确发生四级(一般)事件,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局分管主办单位(部门)领导应迅速赶至突发事件现场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令中已明确突发事件达到三级(较大)以上等级或有较大影响的,局安委会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局主要负责人、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局分管主办单位(部门)领导以及局应急安全处、局分管应急安全工作领导应迅速赶至突发事件现场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事件研判与处置

第十九条具体承办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后,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并进行研判,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形成突发事件信息初报,并通过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执法终端、对讲电台、电话等形式报至局指挥中心,四级(一般)事件报告时间控制在事件发生后45分钟之内,三级(较大)以上事件报告时间控制在30分钟之内。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内容要客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经现场核实为三级(较大)以上等级或有较大影响事件,应通过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上传现场视频或图片资料。

经现场核实为虚假事件信息,或达不到等级标准的轻微事件,或未发生人员伤亡、未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并未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 局指挥中心在接到涉及人员伤亡的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将报告报送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分级响应。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三级(较大)以上等级或有较大影响事件或省、市有关部门及市局领导要求时,局指挥中心应与事发现场建立音视频指挥通道,保障上级远程指挥调度。

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局指挥中心指令,配合建立音视频指挥通道,保障现场画面、图像上传,并按上级调度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成信息初报后,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继报,直到应急结束。

第五章 办结归档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主办部门应结合事件处置情况编写应急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上传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进行办结。

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波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原因情况,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结果,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的修改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局安委办会同局指挥中心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事故初续报、领导批示、应急事件处置总结报告等各类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收集工作,并汇总整理存档,推动突发事件处置全过程留痕。

第二十六条 局安委办每季度、每年度编制突发事件统计分析报告,每年将相关档案移交局档案室。

第六章 应急预案库管理

第二十七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强化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应急预案管理,便于实施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设置应急预案库。

第二十八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全市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修订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并及时上传入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急预案上传工作。

七章 应急资源库管理

第二十九 为强化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体系建设,便于实施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局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设置应急资源库。

应急资源库主要有应急仓应急队伍应急车辆三个模块组成。应急仓库模块,主要用于统计管理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物资情况;应急队伍模块,主要用于统计管理全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情况;应急车辆模块,主要用于统计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车辆情况。

第三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全市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应急车辆保障,并将本单位应急资源数据按照系统要求,分门别类进行上传入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交通运输重点企业应急预案上传工作。

第八章 危化品处置指南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正确处置危化品突发事件,提高处置效率,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设置危化品处置指南库。

危化品处置指南库主要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各种常见危化品的危险特性、贮存防护、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局安委办负责搜集各类危化品信息,局指挥中心协助做好危化品处置指南库的及时更新。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全市危化品运输企业有义务提供各类危化品信息及处置指南,共同维护危化品处置指南库。

第九章 账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局安委办、局指挥中心按照系统规范、分级分类、权责分明、动态更新的原则实施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账号设置及权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履行,合理分配应急事件处置系统权限,科学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架构,并定期将内设机构、所属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以及人员花名册报送至局指挥中心,遇有职责和人员信息调整时第一时间报送局指挥中心。

第三十五条 局指挥中心应及时督促系统开发企业对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账号进行更新。

第十章培训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局安委办会同局指挥中心应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系统的使用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主要为局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为应急事件处置流程以及应急预案库、应急资源库、危化品处置指南库的操作使用。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要做好本单位、本部门人员操作培训,熟练掌握系统功能,并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录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局安委办会同局指挥中心建立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使用管理考核制度,强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对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应急处置管理,参见《宿迁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落实。

第四十条 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应急突发事件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部门及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应急事件处置系统过程中,因违反本办法导致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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